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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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9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興華 被告 林紹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2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8年1月20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並附繕本):
㈠依原告提出之執行分配表、分配款沖帳明細表所載,分配款
其中有新臺幣(下同)183,507元、83,136元各用以沖抵甲案、乙案利息,惟細觀執行分配表其中關於甲案貸款利息之計算,其中107年6月7日至9月12日之利息49,054元部分,執行分配表似乎誤以甲乙二案合計本金10,500,000元計算,而非僅以甲案本金8,000,000元計算,請確認該執行分配所計算之利息金額是否有誤?若有誤,請將溢算之甲案利息扣除,將該部分分配款重新分配用以沖抵甲案、乙案之本金,再重新陳報本案請求之本金金額。
㈡兩造間就2筆貸款所簽立之放款借據第4條,均有明訂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惟原告本案二筆貸款分別請求之違約金期間,似均已超逾連續9期,請再次確認本件請求之違約金期間、金額是否變更。
㈢若有變更請求金額,請重新陳報變更後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