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9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興華 被告 林紹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八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31,362元,及其中785,845元自民國10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40﹪計算之利息,其中245,517元自10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8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9,126元、12,927元。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變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經核其性質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7日向原告申貸2筆房屋貸款,貸款金額各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2,500,00
0元,合計10,500,000元(以下各稱A貸款、B貸款),貸款期間、貸款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還款方式各詳如附表一所示,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原告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得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分別自106年4月7日、106年5月7日起未依約繳納二貸款本息,經原告催告仍未獲置理,依約所有借款本息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6年10月11日轉列催收,被告應一次清償積欠之本金、遲延利息、違約金。嗣原告以被告之存款10,479元行使抵銷,又執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被告名下之不動產,經該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3794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原告受分配9,724,802元,依A、B貸款本金比例分配清償,復依民法第323條之抵充順序,先抵充至107年9月12日之利息,餘款再全數抵充本金後,A貸款尚餘本金776,946元,及自106年5月8日計至107年2月7日之違約金11,614元未獲清償(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二),B貸款則尚餘本金242,736元,及自106年4月8日計至107年1月7日止之違約金5,497元未獲清償(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合計1,036,793元,原告並得再就上開未受償之本金,請求自107年9月1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A貸款按最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095﹪加年利率0.645﹪即1.74﹪計算,B貸款按最新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089﹪加年利率1.098﹪即2.187﹪計算)。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6,793元,及其中776,946元自10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40﹪計算之利息,暨其中242,736元自10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2.187﹪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專用
)2份、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7942號分配表、利率表、分配款沖帳明細表、債權金額計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6、31-37、39-40、55-56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而未依約清償等情事,既堪信為真,
則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A貸款本金776,946元,及自10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40﹪計算之利息,及B貸款本金242,736元,及自10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87﹪計算之利息,暨A、B貸款分別積欠之違約金11,614元、5,497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036,793元(A貸款本金776,946元+A貸款違約金11,614元+B貸款本金242,736元+B貸款違約金5,497元=1,036,793元),及其中776,946元自10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40﹪計算之利息,暨其中242,736元自107年
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87﹪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1,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惟原告因先後擴張、減縮訴之聲明所生裁判費差額297元(計算式:聲明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計算之裁判費11,593元-減縮後訴訟標的金額計算之裁判費11,296元=297元),應由原告自行負擔,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威志附表一┌─┬─────┬────┬────────┬────────┬──────┐││貸款金額│貸款期間│貸款利率│還款方式│違約金約定│├─┼─────┼────┼────────┼────────┼──────┤│貸│800萬元│105年6│自撥款日起,前2│撥款後2年為寬限│如被告遲延還││款││月7日起│年按訂約日中華郵│期按月繳息,第3│本或付息,除││A││至135年│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起分336期,每│願按借款利率││││6月7日│年期定期儲金機動│月為1期,依年金│計付遲延利息││││止共30年│利率加計個別加碼│法於每月7日平均│外,並應就遲│││││年率0.345﹪機動│攤還本息。│延還本付息部│││││計算,第3年起按││分,本金自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期日起,利息│││││公司2年期定期儲││自應付息日起│││││金機動利率加計個││,逾期6個月│││││別加碼年率0.645││以內,按應繳│││││﹪機動計算。││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貸│250萬元│105年6│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撥款後2年為寬限│如被告遲延還││款││月7日起│數加個別加碼年率│期按月繳息,第3│本或付息,除││B││至135年│1.098﹪機動計算│年起分336期,每│願按借款利率││││6月7日│。│月為1期,依年金│計付遲延利息││││止共30年││法於每月7日平均│外,並應就遲││││││攤還本息。│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應繳│││││││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附表二┌─┬─────────┬──────┬─────┬────────────┐││違約金期間│違約金利率│違約金金額│計算式│├─┼─────────┼──────┼─────┼────────────┤│A│106.5.8.-106.11.7.│借款利率10﹪│5,807元│本金800萬元×0.144﹪×││貸│(6個月)│即0.144﹪││184天/365天=5,807元││款├─────────┼──────┼─────┼────────────┤││106.11.8.107.2.7.│借款利率20﹪│5,807元│本金800萬元×0.288﹪×│││(3個月)│即0.288﹪││92天/365天=5,807元││├─────────┴──────┴─────┴────────────┤││合計11,614元│├─┼─────────┬──────┬─────┬────────────┤│B│106.4.8.-106.10.7.│借款利率10﹪│2,741元│本金250萬元×0.2187﹪×││貸│(6個月)│即0.2187﹪││183天/365天=2,741元││款├─────────┼──────┼─────┼────────────┤││106.10.8.-107.1.7.│借款利率20﹪│2,756元│本金250萬元×0.4374﹪×│││(3個月)│即0.4374﹪││92天/365天=2756元││├─────────┴──────┴─────┴────────────┤││合計5,4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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