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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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上易字第1404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