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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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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