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