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黄星華
黄建璋
黃逸婷
黃裕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光明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台幣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二)新台幣陸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一: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違約金001302元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2180元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附表二: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違約金001122元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21,208元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31,812元自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41,812元自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51,812元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