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9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3923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3923號原告 黃文尚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
1、具體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2、補正被告代表人: 張丞邦 (處長)。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