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5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5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516號原告 林志鴻 住彰化縣○○市○○路00號上列原告因檢舉獎金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院臺訴字第11350195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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