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垂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02號、第4474號、第4595號、第4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垂璟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