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高碾泰 代理人 高義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編號24中關於股數「1000」之記載,應更正為「25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編號24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