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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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華具保人王安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安旎因被告陳淑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刑保工字第12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06年度執字第14
185號案件,依被告之住、居所為合法傳喚、拘提,然被告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惟被告已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佐,是被告雖在檢察官執行中因逃匿致傳拘無著,然現已入監執行,並無逃匿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