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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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吳瑞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1月23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支票100年度除字第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寶麟寵物用品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12月30日│93,600元│0000000││││限公司 林正郎 │林內分行│││││├─┼───────┼─────────┼──────┼─────┼────┼──┤│02│寶麟寵物用品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2月30日│62,400元│0000000││││限公司林正郎│林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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