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家協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協議筆錄
101年度家協字第7號(恩)聲請人 林欣田
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複代理人 蘇素真 相對人 林秀芳
7弄19號兼上一人代理人 林詩峰 相對人 林佳縈 兼上一人代理人 林宣
02號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家協字第7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家事協商一成立協議,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李太正書記官黃秀娟通譯張倚禎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林欣田到複代理人蘇素真到相對人兼代理人林宣到
林詩峰到調解委員 陳賜良 到協議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林秀芳、林宣、林佳縈、林詩峰願自民國101年4月起每人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林秀芳、林宣、林佳縈、林詩峰本件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聲請人林欣田複代理人蘇素真相對人兼代理人林宣
林詩峰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黃秀娟法官李太正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