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743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士簡字第1089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甲○○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已死亡)、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6年7月17日中午12時42分許,至臺北縣汐止市○○路○○○巷內乙○○經營之麵攤前,趁無人看管注意之際,順手竊取攤架上之豬大腸一件、芹菜一束、香菜一束、豆干二斤等食材後逃逸,嗣經乙○○調閱監視器畫面,於同日下午4時20分許,發現被告甲○○、丙○○二人又返回該地點,即報警查獲,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96年度易字第1698號卷第22頁),依照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同案被告丙○○涉犯竊盜罪部分,另行簡易判決處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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