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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