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劉武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316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88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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