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721號債權人 李榮華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李榮華得為本件債權人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契約觀之,債權人應為珈生開發有限公司,李榮華僅為法定代理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須蓋用公司大小章)
二、釋明 魏崑政 與博鈞營造有限公司同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本件承攬契約關係之當事人為珈生開發有限公司與博鈞營造有限公司,魏崑政僅為法定代理人,若為誤載請具狀撤回魏崑政之部分)
三、債務人博鈞營造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