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全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錚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上列一人之

複代理人 高夢霜 律師

蔡宜真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周復華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

袁素萍

張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本訴被告應給付本訴原告新臺幣28,731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四、本訴原告本判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本訴被告如以新臺幣28,731元為本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全宥有限公司(下稱全宥公司)起訴主張及反訴答辯略以:

 ㈠全宥公司於民國109年2月15日與被告即反訴原告周復華(下逕稱其名)簽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裝修工程承攬合約,工程總價原約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元,嗣經追加、減工程,工程總價變更為1,313,180元(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契約)。系爭工程已於109年5月6日全部完工,並經周復華於109年6月底驗收完成,惟周復華僅給付1,181,862元,尚積欠工程尾款131,318元。又除系爭工程以外,全宥公司另追加施作附表一所示工程,工程款為136,230元,扣除全宥公司於系爭工程中漏未施作之附表二編號1至5項工程之工程款29,050元,周復華應給付238,498元工程款【計算式:131,318元+136,230元-29,050元】。另否認附表二編號6至12為系爭契約約定之工程項目,亦否認系爭工程有附表二編號6至12所示瑕疵。

 ㈡並聲明(見本院卷一第193頁,本院卷二第95頁):

 ⒈本訴部分:周復華應給付全宥公司238,498元,及自變更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周復華答辯及反訴主張略以:

㈠兩造合意附表一編號1係贈送,毋庸收費;附表一編號2、9、10同意依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第000000000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依序給付1,073元、2,738元、1,000元;附表一編號4業經兩造合意刪除未設置;附表一編號3、5、6、8、11為系爭工程範圍,不應再計價;兩造約定附表一編號7使用印度黑大理石為材質,係全宥公司擅自變更為較便宜之石英石;附表一編號12係全宥公司未經周復華同意,擅自裝置,業已移除。又全宥公司施作系爭工程有附表二所示瑕疵,依民法第493條、第494條、第495條規定,應扣除及修補賠償費用如附表二所示金額總計237,363元,以此金額與應給付原告之工程尾款131,318元抵銷,全宥公司應給付周復華106,045元。

㈡並聲明(見本院卷一第177頁、本院卷二第82頁):

 ⒈本訴部分: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⒉反訴部分:全宥公司應給付周復華106,045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訴部分: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第2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⒉經查:

 ⑴系爭契約工程款總價為1,313,180元;周復華已給付1,181,862元,未付之工程尾款為131,318元等節,有系爭契約(見本院卷一第37至44頁、第199至205頁)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96頁),此部分堪信為真。

 ⑵全宥公司主張除系爭工程外,另追加施作附表一所示工程,追加工程款為136,230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3至196頁);周復華則以前揭情詞置辯(見本院卷一第260至261頁、第314至316頁,本院卷二第96至99頁),是全宥公司請求附表一編號2「客廳大門上方玻璃」、附表一編號9「鞋櫃下磁磚打除後新貼」、附表一編號10「1樓浴室毛巾桿」追加工程款4,811元【計算式:1,073元+2,738元+1,000元】,有系爭鑑定報告可佐,復為周復華所不爭執,應屬有據。至全宥公司辯稱:系爭鑑定報告鑑價金額過低等語,惟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採。

 ⑶全宥公司主張附表一編號1、3至8、11至12追加工程款,然為周復華所爭執,並以前揭理由抗辯,則本院依序論敘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1「2樓房間窗簾2口」業經兩造約明係「贈送」乙節,有系爭契約工程異動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2、205頁),復為全宥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14頁),是全宥公司請求附表一編號1「2樓房間窗簾2口」追加工程款為無理由。至全宥公司辯稱:兩造嗣後口頭合意變更為不贈送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4頁),惟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採。

 ②附表一編號3「廚房舊牆壁打除打底」、編號5「中島加大增加抽屜」、編號6「側拉」、編號11「1樓浴室門框新作」,依契約及工程習慣為系爭工程範圍乙情,有系爭鑑定報告可稽,是全宥公司請求追加工程款為無理由。

 ③附表一編號4「2樓訂製浴櫃」工程經刪除未裝設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14頁,本院卷二第97頁),並有系爭契約工程異動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3頁);附表一編號8「大怪物」未施作乙節,有系爭鑑定報告可稽,是全宥公司請求上開部分追加工程款為無理由。至全宥公司辯稱:「2樓浴櫃」是訂製的,周復華雖說不做「2樓浴櫃」了,但已經訂製了,所以周復華仍應給付工程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7頁),惟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採。

 ④附表一編號7「中島檯面使用石英石價差」部分:

  兩造原約定中島檯面材質為人造石,後來合意改用印度黑大理石,合意加價5,000元乙節,有系爭契約工程異動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0、203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98頁),堪信為真。又系爭房屋中之「中島檯面」現況為石英石檯面,價格約29,340元,若該「中島檯面」改採印度黑大理石,價格約85,575元乙節,有系爭鑑定報告可稽,是全宥公司未使用兩造合意之印度黑大理石為中島檯面,反而使用價格較低之石英石材質,其請求追加工程款顯無理由。至全宥公司辯稱:後來因為印度黑大理石缺貨,兩造又合意改為石英石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8頁),惟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採。

 ⑤附表一編號12「微波爐鐵架」位置如廚具平面圖所示,價格約2,000元乙節,有系爭鑑定報告可稽,是全宥公司請求追加工程款2,000元為合理。

 ⑷依上,全宥公司主張系爭契約尚有工程尾款131,318元,及追加工程款6,811元【計算式:附表一編號2之1,073元+附表一編號9之2,738元+附表一編號10之1,000元+附表一編號12之2,000元】,共計138,129元,應屬有據,逾此部分為無理由。至全宥公司不爭執漏未施作而同意扣款之29,050元,詳後述,附此敘明。

㈡反訴部分:

 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3條第1、2項、第4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經查:

  周復華主張系爭工程之瑕疵、修補及賠償費用如附表二所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1至82頁),惟全宥公司除同意扣除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瑕疵修補及賠償費用29,050元以外,其餘項目均以前揭情詞置辯(見本院卷一第194頁),堪認全宥公司就附表二編號6至12有拒絕修補之意,則本院就附表二編號6至12是否為瑕疵及修補賠償費用依序論敘如下: 

 ⑴附表二編號6「2樓新增電表未完成2樓用電佈線」屬於兩造原約定應施工作之工程範圍,該項工程未施作,應扣除工程款3,000元;附表二編號7「1樓廚房220伏特電壓内線系統未接地線」屬於兩造原約定應施工作之工程範圍,且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條第9項規定,對地電壓超過150伏之其他固定式用電器具及其配線應加接地線,此部分應扣除工程款1,000元等節,有系爭鑑定報告可稽,是周復華主張瑕疵修補費用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為有理由。

 ⑵附表二編號8「1樓廁所門框及門檻、樓梯、牆壁工程未收尾、多處碰傷及髒污」之瑕疵經鑑定:廁所門檻、地板及門框有部份髒污,修復費用為3,500元,另樓梯碰傷處已由周復華修復,無從估價乙節,有系爭鑑定報告可稽,惟樓梯碰傷處之修復費用有周復華所提金額10,500元發票(見本院卷一第141頁)可證,是周復華主張此部分瑕疵修補費用14,000元【計算式:3,500元+10,500元】,為有理由。

 ⑶周復華主張附表二編號9「2樓外推房間高低差6公分」之瑕疵,業經伊僱工拆除地板、重新安裝地板而修復,支出10,500元乙節,業據提出發票(見本院卷一第139頁)為證,核與系爭鑑定報告所稱:現場以水平儀測量高程誤差在0.1公分以內,拆除重鋪費用11,100元等語大致相符,是周復華主張此部分瑕疵修補費用10,500元,為有理由。

 ⑷附表二編號10「廚房洩水線施工錯誤導致廚房無法正確洩水」之瑕疵,經鑑定人在現場以水平儀測量高程,鑑定結果為地板積水無法自然排向排水口,即洩水坡度錯誤,如欲改正錯誤則須拆卸廚具、牆面烤漆玻璃、地板磁磚及粉刷層打除,重新訂洩水坡度,再貼地板磁磚,廚具回復,復原費用共46,848元乙節,有系爭鑑定報告可稽,是周復華主張修補費用46,848元,為有理由。

 ⑸附表二編號11「中島檯面石材價差」: 

  兩造原約定中島檯面材質為人造石,後來合意改用印度黑大理石,合意加價5,000元;系爭房屋中之「中島檯面」現況為石英石檯面等節,業經認定如前,則全宥公司未依合意加價5,000元之印度黑大理石為材質,是周復華主張賠償5,000元部分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⑹附表二編號12「非中島檯面石材價差」:  

  周復華主張系爭工程中「非中島檯面」石材亦約定為印度黑大理石乙節,未經舉證以實其說,況縱使周復華主張為真,兩造就改用印度黑大理石合意加價5,000元乙情,業經認定如上,則全宥公司未依合意加價5,000元之印度黑大理石為材質,業經認定於前,自不得再重複請求。

⑺依上,周復華主張全宥公司應給付瑕疵修補及賠償費用109,398元【計算式:全宥公司不爭執附表二編號1至5之29,050元+附表二編號6之3,000元+附表二編號7之1,000元+附表二編號8之14,000元+附表二編號9之10,500元+附表二編號10之46,848元+附表二編號11之5,000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

㈢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條第1項、第3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周復華尚應給付系爭工程尾款及追加工程款138,129元;全宥公司應給付修補及賠償費用109,398元等節,業如前述,則周復華主張抵銷後,尚應給付全宥公司28,731元。

四、綜上所述,全宥公司請求周復華給付28,731元,及自變更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12日(見本院卷一第19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周復華請求全宥公司應給付106,045元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全宥公司本訴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周復華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周復華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而本件反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七、本訴及反訴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洪凌婷   

附表一:全宥公司主張除系爭工程外,另追加施作之工程項目及

金額

編號

項目

(見本院卷一第195頁)

金額

1

2樓房間窗簾2口

8,500元

2

客廳大門上方玻璃

3,000元

3

廚房舊牆壁打除打底

30,000元

4

2樓訂製浴櫃

10,730元

5

中島加大增加抽屜

7,000元

6

側拉

4,000元

7

中島檯面使用石英石價差

50,000元

8

大怪物

7,500元

9

鞋櫃下磁磚打除後新貼

5,000元

10

1樓浴室訂製毛巾桿

2,500元

11

1樓浴室門框新作

5,000元

12

微波爐鐵架

3,000元

總計136,230元

附表二:周復華主張應扣除及修補之工程項目、金額

編號

項目

(見本院卷二第81至82頁)

金額

1

1至2樓樓梯未依約包覆

9,000元

2

未搭鷹架

12,000元

3

廚房上櫃下拉五金缺1組

4,750元

4

1樓廁所面盆無法洩水

1,000元

5

1樓廁所馬桶接地套件未固定

2,300元

6

2樓新增電表未完成2樓用電佈線

3,000元

7

1樓廚房220伏特電壓內線系統未接地線

1,000元

8

1樓廁所門框、門檻、樓梯、牆壁工程未收尾、多處碰傷及髒污之修復費用

14,000元

9

2樓外推房間高低差6公分,地板拆除重鋪

11,100元

10

廚房洩水線施工錯誤致廚房無法正確洩水

46,848元

11

中島檯面石材價差

56,235元

12

非中島檯面石材價差

76,130元

總計237,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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