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源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900元【計算式:247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110年度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應有部分4分之1×2人=41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