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8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何志雄

被告 楊德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316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第1年

4,313×0.369=1,591

4,313-1,591=2,722

第2年

2,722×0.369=1,004

2,722-1,004=1,718

第3年

1,718×0.369=634

1,718-634=1,084

第4年

1,084×0.369=400

1,084-400=684

第5年

684×0.369×(8/12)=168

684-168=516

折舊後零件價值516元,加計工資12,800元,共計13,316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