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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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3號聲請人 楊善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虹慧 、 劉國良 、 馮智義 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