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核字第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
8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珈慧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珈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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