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3號債權人 林奎旭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陳培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之依據。(倘無依據,請更正請求為「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蓋「利息」或「遲延利息」所發生之時點有所不同,清償日以前得請求利息,逾清償日即民國112年9月7日起得請求依約定之遲延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4計算利息,兩者期間不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