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0號原告 郭煜昌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 郭火金
郭豐浴
郭豐栗 郭鍾美妹
彭德明
郭勝均
郭勝賢 郭宏任 訴訟代理人 彭美淑 被告 郭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岢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