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7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7919號債權人 彭元祺 代理人 李惠家 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睿彬 即 傅淑君 之繼承人、 張秉緯 即傅淑君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傅淑君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新生路郵局、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集保、人壽保險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高雄市前金區、屏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東港鎮,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