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1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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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21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2183號再審原告美商.電子科學工業公司(ElectroScientificI
ndustries,Inc.)代表人甲00000000000000000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韓商‧伊色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99年度判字第68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黃合文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