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0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又茂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又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蕭又茂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利用受雇擔任送貨司機乙職,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之業務機會,恣意侵占,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且迄今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本件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7萬7,10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661號被告蕭又茂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又茂自民國106年4月7日起至106年7月24日止,受僱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京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實業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乙職,並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明知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所收得之貨款應繳回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上開任職期間,接續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7萬7,100元侵占入己。京東實業公司發現後清查相關帳冊,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京東實業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又茂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洪紹華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人事資料1份及出貨單6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被告先後數次業務侵占之犯行,係以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其時間密接,且侵害者為同一法益,為接續犯,請論以單純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檢察官楊唯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侵占時間│侵占金額│├──┼────────┼───────┼─────────┤│1│新莊藍天│106年7月22日│9,450元│├──┼────────┼───────┼─────────┤│2│板橋偉恩通訊│106年7月22日│31,800元│├──┼────────┼───────┼─────────┤│3│板橋手機玩家│106年7月22日│7,800元│├──┼────────┼───────┼─────────┤│4│泰山 傑翔 │106年7月22日│4,800元│├──┼────────┼───────┼─────────┤│5│新莊海天電訊│106年7月22日│9,550元│├──┼────────┼───────┼─────────┤│6│板橋手機玩家│106年7月22日│1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