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周立根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春福陳王月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12,7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2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95,7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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