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請求事項有二,惟其第二項聲明係以被告不履行第一項聲明時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800萬元,二者應屬有牽連關係訴之合併之代償請求,訴訟標的有互相競合之情形存在,依上規定,訴訟標的僅以其中價額高者定之。查依原告提出之謄本觀之,其不動產價值尚未逾8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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