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移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庚○○被告戊○○
辛○○丙○○己○○丁○○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被告甲○○住台北縣○○鄉○○街○號8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