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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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86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0
9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28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經原審論以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後,於民國98年10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被告係因告訴人甲○○有妨害被告人格及名譽之行為,而與告訴人理論,並因而與告訴人拉扯,但無傷害故意,本件告訴人要求賠償金額過高,被告無力負擔,被告係新加坡華僑,因不諳法律被認為態度不佳云云,顯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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