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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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1號上訴人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炎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間請求行使保證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