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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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欣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99號、106年度執字第7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欣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林欣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附表:受刑人林欣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兩次│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12日、105│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3日│││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989號│字第7989號│字第79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事實審││││││├────┼─────────┼─────────┼─────────┤││判決│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149號│││││(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3月12日│105年3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664號│字第86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8日│106年5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715號││││(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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