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提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提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提字第66號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 賀秋雄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賀秋雄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後,業已釋放離去,有卷附偵查筆錄及檢察官批示影本可稽,是聲請人現在並未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