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徐辰瑄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
李冠亨 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霈渝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857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容蓉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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