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代理人 林家勝 相對人天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天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