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87號上訴人 王燕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貴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上訴狀」雖記載不服原審判決而聲明上訴,及不服之理由,然並未依前揭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嘉
法官孫健智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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