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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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9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9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籍設台北縣永和市(台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非本院轄區,且已於民國(下同)91年1月3日出境而為遷出登記;另被告乙○○亦已於94年3月4日出境而為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曾行親權人即原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