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四月、三年二月、七月,再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一年四月、三年五月確定,移送執行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九月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三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