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張宥浤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被告 邱子涵 右被告因民國105年度易字第1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