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吳秀玉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茹筠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