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287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逸賢
訴訟代理人 童宜德
被 告 蔡家蓁 原名 蔡倩玉 .
訴訟代理人 蔡宗男
黃仕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