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7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17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臺北市○○路○段○○號5樓英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無還款能力,於民國81年間向乙○○、丙○○借款新臺幣(下同)19,219,200元及166萬元,詎所簽發支票,同年10月間均因拒絕往來退票,乙○○、丙○○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99年7月8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臺北縣淡水鎮戶政事務所99年9月30日北縣淡戶字第0990004064號函覆檢附之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
法官陳雯珊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