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6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棋安訴訟代理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汪志剛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江錫麒律師
張麗琴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9年度選字第16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