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300號

原告 林勇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堂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22913號就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部分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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