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91號原告 蘇雅勇 被告 張楚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且另請求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42,000元,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以請求遷讓之系爭房屋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至於原告附帶請求之積欠租金,以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房屋鄰近之房屋含土地交易價格每坪約293,2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房屋網案件明細在卷可稽,以系爭房屋面積74.33平方公尺(見原證一系爭房屋登記謄本,本院107年度重簡字第1350號卷第19頁)核算,系爭房屋含土地之交易價額約6,592,551元(計算式:293,200×74.33×0.3025=6,592,5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依財政部「10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系爭房屋之評定現值占35%(見本院107年度重簡字第1350號卷第61至63頁)即2,307,393元(計算式:6,592,55
1×35%=2,307,39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307,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3,86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