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俊龍選任辯護人洪惠平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570號、第22401號、第2720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093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俊龍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曹俊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壢簡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度壢簡字第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1月26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9年執更園字第4045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張英尉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