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 張親政 被告 蘇文鍾
蘇榮淋
劉秋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江宗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具狀追加擴張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243元,惟前僅據繳納裁判費7,380元。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67,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尚欠4,213元(11,593-7,380=4,2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