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啟盛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