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嘉祐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嘉祐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嘉祐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其自111年1月10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戊字第2715
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