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311號聲請人五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慶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金吾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